详尽的墓志出现于七世纪前期[4]。这些墓志中的大多数,循守着固定一概的行文模式,遣词造句及表达方式极其相似[5],很少提供有关墓主人生活状况的真实信息。公元650年以后,自上层社会女性开始,吐鲁番墓志的内容逐渐显露出丰富化、特性化的端倪。
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男女两性的墓志有许多共同特点,例如早期墓志内容的简略、格式的拘泥,其后比较详尽的墓志中溢美的倾向、用语的类似,等等。而两性墓志最为鲜明的对比,即是所有已婚女性的墓志,无论如何简单,都无一例外地
提到她们的丈夫,包括他们的姓名、籍贯以及仕宦履历(假如有的话);而在194份男性墓志中,却只有5份提到了他们妻子的姓氏及郡望[6]。此外,在97份女性墓志中,只有20份不仅提到了墓主的姓氏,也提到了她们的名字[7]。
对于两性期求标准的迥异,在墓志中反映明显。男性墓志——不论简略的或是详尽的——着重记述其仕宦履历;而同期的女性墓志内容笼统模糊,几乎见不到个性的踪影,只空泛述及她们在家中的服侍诞育、婉娩顺从。
与墓志中反映的情形类似,墓葬中壁画、绢画、木俑、泥俑中所描绘的,都是女性在家庭中活动的场景,其中有姿态闲适的上层贵妇,也有辛勤劳作的下层婢女。从这些文字或图画资料来看,中古时期的吐鲁番妇女似乎是并不跨出家庭门墙之外的。这类旨在传播、欣赏的文字、艺术资料,显然更多地反映人们心目中“理想化”的社会秩序与生活方式。
2、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妇女形像
正如法国闻名历史学家布洛克(marcbloch)所说,史学工作者所面临的不同资料(“证据”)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类是前人有意留下来的,另一类则是无意传布开的[8]。对于这两类材料的不同性质,我们无疑应该有所警惕。
假如我们不是仅止把目光停留于墓志、绘画一类资料,而是同时关注吐鲁番出土的各类文书、文物,我们会发现,后者为研究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由于大批高昌、唐代户籍文书、赋役文书、契约文书以及其它帐目案卷实际记载着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不以塑造、昭示女性的“完美形像”为目的,因此较少受到相关理念的影响从而具备更高的可信度。
正是这些文书,为我们展现开一幅与以往想象颇不相同的画面。
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百余件户籍、名籍、田亩簿中,屡屡提及“大女”一词。“大女”是吐鲁番地区特有的称谓。该用语至迟在汉代即已出现。本世纪七十年代出土的居延汉简中,即有这一称谓[9]。我们注重到这一用语及其含义,主要来自考古资料的启发。1968年在阿斯塔那发掘出的西晋泰始九年(273年)木简,上书“大女翟姜女从男子栾奴买棺一口”云云,这是目前吐鲁番地区所见年代最早的有关“大女”的文物。1964年自阿斯塔那35号墓(史玄政墓)出土的神龙三年(707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更是令学人瞩目的不可多得之史料。
所谓“大女”,通常是指作为户主的寡妇或者单身女性;也有一些是替代外出服役的丈夫或儿子而临时“当户”“为户”的[10]。她们承担着一些赋税责任[11],同时也有一定的机会与外界进行交往。其独立地位,为地方官府与社会民众所承认[12]。
目前所存唐代西州(吐鲁番地区)的手实、户籍文书大约90件左右,笔者曾经查阅过其中自贞观十四年(640年)到至德二载(7
57年)之间的73件。女性户主的比例因时因地而异,大致在户主总数的16至30之间。
吐鲁番出土资料所反映的妇女活动以及她们与外界接触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数百件土地、房屋、奴婢买卖契约,粮食、绢帛、钱币借贷契约,土地、果园租赁契约以及劳动力雇佣契约,来自长安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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