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论文谈资源开发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资源开发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可就在治理与操作的过程,有人却从中做手脚,进而引发职务犯罪。200x年以来,泸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涉及资源开发的职务犯罪案件5件7人。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深入调研,总结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资源开发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涉案人员有治理人员,也有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治理人员,如煤碳资源开发的国有改制企业;二是国有企业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电力资源开发的供电单位,三是行政监管执法人员,如煤矿安全监督和林业治理的执法人员。 2、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煤炭资源和电力资源开发中。2004年以来,在办理的5件资源开发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有3件发生在煤炭行业,1件发生在电力系统,占此类案件总数的75;有1件发生在林业系统。如陈某某在担任县资源林政股股长,在明知处于森林抚育期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为63立方米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其职责,亲自批准和对该镇林业站监管不力,导致该镇发放林木许可证超过年采伐限额指标190余立方米,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3、犯罪造成的后果非凡严重。在查处的资源开发案件中,我们发现这些企业厂长、局长、行管执法人员犯罪后带来的损失极为严重。如新民煤矿矿长赵某某利用企业破产改制之际,不计矿工生存困难伙同会计将工人开采出来的资源隐匿一旁,不计入销售收入,最终导致企业彻底破产,数千工人失业。泸县供电局局长罗某贪污案伙同局机关行管人员非法套取数百万元的电网改造费,不仅使电网正常改造受到牵制,还大大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在当地造成了极坏影响。泸县安监局安监员冯某和尹某玩忽职守案中,二人在对兴隆煤矿的整改复查工作中走马观花,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已发现安全隐患的矿井没有认真复查,从而引发煤矿瓦斯爆炸,造成死亡4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 4、资源开发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犯罪。不管是贪污类案件,还是渎职类案件,此类职务犯罪案件多数为两人以上共同作案。如原泸州市新民煤矿矿长赵某某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伙同会计叶贤桂一起,利用企业即将申请破产之机,先后一起将本企业开采出的煤碳资源隐匿堆放在一边,用于自己兴办的炼焦厂,从中获取利润10余万元,并企图待该企业彻底破产后完全非法占有,后被查出。泸县供电局原局长罗某某与本局全体治理人员,利用全国一期农村电网改造,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国家用于农网改造的130余万元专款套出,而后全部私分。 二、资源开发中职务犯罪案件形成的原因 1、部分党员干部思想薄弱、法律意识淡漠。为满足个人贪欲,腐化堕落不能自拔,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公款。新民煤矿的赵某和泸县供电局的罗某都是党委书记,为满足一己之私,不惜伙同财务人员共同作案,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 2、财务监督乏力,治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上存在漏洞,为少数不法分子损公肥私造成了可乘之机。国有改制企业新民煤矿和国有企业化的泸县供电局都是隶属政府经贸委辖管的,作为主管机关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安监局和林业局都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属人员强化执法理念、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缺少切实可行的机制。 3、对资源开发缺乏有效的监督。对资源开发工作没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因而导致职权滥用进而浪费资源,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司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制度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