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水利的意见》(陂政[2004]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程治理,盘活资源存量,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治理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和农民用水利益至上的原则;
(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设和治理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原则;
(五)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通过2至3年的改革,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确,治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治理体制,明确所有权,放开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治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走上市场化运作的轨道,提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改革的范围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水库工程。
(二)设计浇灌面积1万亩以下的排灌工程,或设计引水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
(三)设计浇灌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280千瓦以下的机电浇灌排水工程。
(四)小型饮水、供水、水电站、塘堰、堤坝工程和其它小型水利设施的改革,参照本方案实施。
(五)个人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列入本次改革的范围。
五、改革形式
本次体制改革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宜卖则卖,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
(一)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小型水利工程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小型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与治理、运行、维修养护、安全保卫、防汛等的执行主体,负有对水利工程进行规划设计、筹资建设、组织施工、使用治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应制定各项规章和治理制度,搞好水量统配与浇灌服务,协调好用水户之间的关系。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形式回收的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确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工程治理范围,做到山权地界清楚。凡纳入此次体制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前必须先确定其用地面积、用途和范围,并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办证。
(二)界定产权。按照国资委、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的有关规定,产权界定按如下办法执行:1994年3月31日以前,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1994年3月31日以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报区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确权。
(三)资产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