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文章到更多原创-【摘要】: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是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的一个主要途径。当前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依据不充分、体制不规范、范围过于宽、人员素质差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综合执法及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功能、定位熟悉模糊。综合执法改革应遵循执法工作基本规律,坚持走规范化、专业化的路子。
【要害词】:行政执法综合执法规范化专业化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治理问题进一步凸现。如何依法管好城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城市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为我们加强城市治理探索了一条路子,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的缘起与发展
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改革源于城市治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从同年起,国务院陆续批准了北京宣武区、广州市、南宁市等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心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的试点,其它省区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市)进行试点。为了有机衔接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中心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3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心编办发〔2003〕4号),就两项工作的关系和贯彻落实问题作出了安排。至此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全国积极发展,呈现出良好态势。
考察总结城市治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相比较取得了明显进步。一是执法体制由多头多层执法向综合统一执法转变。执法力量集中,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效率有了提高。解决了长期存在“六个大盖帽”管不住一个“大草帽”的问题。二是执法方式从突击整治向长效治理转变。执法成效明显提高。三是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转变。执法队伍素质有了一定提高,执法形象得到改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目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应该认真进行研究和解决,以推动城市治理综合工作健康发展。
二、城市治理综合执法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原因
(一)关于执法依据问题。实行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的依据目前有两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室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述规定仅从法理上明确了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从实践中看,直接赋予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省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所辖市实行综合执法试点方案的批复中赋予,另一种是省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赋予。现在的问题是,现行有关城市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城市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