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论文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实践已经证明,廉政建设必须德法兼济,只有靠道德防范于未然,靠法律惩治于已然,实行预防与惩治双管齐下的措施,才是廉政建设的有力保障。
德法兼济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第一,制定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不同的职业其道德内容是不同的,如医生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救死扶伤,而教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教书育人。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也是有区别的,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应体现职业道德,在工作时间以外应具备个人道德。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以法律为后盾方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目前我们国家虽已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但是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律建设还没有全面展开。许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公职人员服务的领域已经制定了全面的廉政道德法律。如美国在1993年制定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菲律宾在1989年制定了《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我们国家如能及早地制定出这样的从政道德法,就可以明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对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确认管理廉政事务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具体规定对违反从政道德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序。
有了这样的职业道德法律,公职人员就有了外在的、具体的“良心”规制,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努力做一个“好官”,并在公职人员之间形成良好的政治文明的风气。
第二,倡导职业道德品质建设。行政职业道德法律与公职人员的个人道德应在公职人员自身达到协调统一。为了避免“好人”未必是“好官”,或“好官”未必是“好人”的现象出现,我们应加强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有机结合,使两者达到内在的和谐一致,这就是职业道德品质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不仅仅是要从外部的宣传、教育来起作用,更重要的是由公务员本身的道德修养来决定,最主要的就是守法观念的培育。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范必须先在内心中树立起对法的崇敬,源自公职人员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内涵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自觉服从,能内在地驱动公职人员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自觉、自愿遵守行政道德法律的规定,既做“好人”,又做“好官”。
第三,加强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建设。公职人员来自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社会大环境的道德规范建设必将深刻地影响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法律的实施,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建设将有助于公职人员行政道德法律的建设。我国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是一部以统一社会道德标准对各种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有形尺度。但是它原则性有余而对公民的行为举止规范的不够细化、具体,如在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中规定: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