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调减农业税,取消部分涉农收费,农民负担得到减轻,粮食价格阶段性回升,种田效益明显增加,农民种田积极性提高,不少地方的农民向集体重新要求承包土地,进而引发了土地承包与流转中的一些矛盾、纠纷,并呈上升趋势。经调查,矛盾和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前些年,因农民负担重、种田效益差、耕作不方便、发展集体经济等原因一部分组的土地被交由村级经营发包,现在又回过头来要求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实行“两田制”的地方没有按规定纠正到位,群众要求将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落实到户;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要求归还以前抛荒弃耕、甚至当时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个别农户要求归还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强制流转现象的流出土地等。 如何妥善处理当前土地承包流转中的矛盾与纠纷,是各级组织特别是乡 (镇)村两级组织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处理此类矛盾与纠纷心须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为目的,既要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又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防止引发更多更大的社会矛盾。 1、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如果在外有稳定的就业,有固定的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首先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从事二、三产业。如果农户确实需要土地而原有承包地巳被专业承包的,原则上待专业承包合同到期后再予以返还承包地。如果已经将农户承包地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的,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尽量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实在不能解决的,在下次土地小调整时解决,目前可以通过给予适当补贴的方式处理。对空挂户、口袋户等人员要求承包土地的,原则上在原户口所在地处理,如果原有承包土地巳经发包的,待承包合同到期后再予以返还,如果原有承包土地巳经平均分包的,原则上待下次土地小调整时再予以落实。返还、落实承包土地时要补交其承担税费的尾欠。 2、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要全部进行补签,或者完善委托流转手续。原来没有土地流转合同但有约定的,要依法补签;原有流转合同不规范的,尤其是群众意见较大、补偿标准低、流转时间过长的合同,要视情况商定调整补偿标准和办法。对强迫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首先仍然要做过细工作,钝化矛盾,征得群众理解支持后完善必须的手续程序,不能征得群众同意、确需要回土地的,原则上应当协商做好土地返还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组织截留、克扣土地流转收益的要全额返还给流转农户。 3、对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原则上要维护招标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继续予以履行,但对招标收益从现在起根据情况分别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追加投入改造的,原则上全部返还给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巳经增加投入改造的,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在集体与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果已经将承包金一次性收取到位并已经用于还债、办事等方面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可以不予返还。如果集体债务较高、确需继续使用承包金还债的,必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在群众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招标合同到期后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确权到户。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