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是收到湘桥律师事务所肖帆律师的公函后,已书面和派员上门向肖帆律师所代表的用户表示了歉意,在当时湘桥律师所的肖帆律师已表示谅解。
对原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的移动潮州公司年月日给肖帆律师的公函,本代理人认为:()发公函的肖帆律师与本案原告肖帆属于个不同主体,发公函是职务行为,诉讼是个人行为。现肖帆以移动潮州公司函件为证据,因取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违反了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来源合法)和相关性的要求,法院应不予采信。()移动潮州公司确实于年月日发生部分用户被停机的事实,接用户反映后,移动潮州公司立即启用备用设备,分批修复主机数据并恢复通信,至当天上午时左右
微机业务网系统主备套设备完全恢复正常。如法院以移动潮州公司的公函为证据的话,这份公函也只能证实确有停机事实,但无法证实原告通信受影响的准确时间,更不能据此作为退还元的证据。()其他证人证言未经质证,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慎重使用。
二、原告请求退回月服务费元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原告以被停机小时,并以元(月服务费)除以每月天再除以小时,得出每小时服务费元,再乘以小时,向法院请求移动潮州公司退还元的月服务费的主张完全没有依据。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文件,移动电话的月服务费是以月为基本计费单位。目前移动电话收费标准是“初装费”“月租费”(在收费凭证上所体现为月服务费)“通话费”。而“月租费”是指用户使用公众交换电话网每月需付的固定费,该“月租费(元)”不论用户是否通话,都是每月必须交付的。另外,月租费包括了网络占用费、码号资源占用费、电脑计费系统占用费、位置登记占用费等内容,在实践中,月租费的收取是也以月为基本计费单位,不能以日、时或分来分拆计算。肖帆计算月服务费的公式完全没有依据,是其本人对移动通信的月服务费的任意解释,人民法院对肖帆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参照《广东省邮电通信治理条例》的规定,移动潮州公司可免除违约责任。
年月日发生的移动电话业务网络发生故障,致移动潮州公司不能对部分用户全面履行合同。这一情况的出现对移动潮州公司而言,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过失,事故的产生纯属意外。世界上任何一家通信运营商绝对不敢保证通信网络不出障碍,作为同样提供服务的移动潮州公司,对突如其来的业务网络故障,根本不可能把握有关情况,更无法提前通知用户。对于通信线路(网络)发生故障,用户通信出现短暂中断,提供服务的邮电部门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从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东省邮电通信治理条例》第条“城镇电话发生故障,属用户线路故障的,邮电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属电缆故障的,邮电部门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修复。如遇自然灾难等非凡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应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尽快修复,超过十五日不能修复的,用户免交当月的月租费”的规定可见,通信线路存在发生故障,答应有小时或小时的修复时间。同样,移动电话通信也存在外界干扰、破坏的情况,也应答应有一定的故障修复时间。本代理人认为,《广东省邮电通信治理条例》是在年颁布实施的,当时移动通信刚刚起步,人们对它的熟悉不足,而近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移动通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速度之快超乎人们的想象,目前电信法规明显跟不上节奏。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合议庭参照条例的规定,即“城镇电话”中应包括移动电话在内,答应移动电话线路(网络)发生故障后有一定的修复时间,以保障移动潮州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对湘桥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