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会捐助治理暂行办法
一条在捐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影响恶劣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对已承诺捐助,实际未履行捐助承诺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兑现承诺。
第三十二条受赠单
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以社会捐助的名义举行义演、义赛、义诊、义卖等募捐活动须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均视为非法募捐。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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