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操作程序
以由选区领导小组先确定,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委员会对每一选区进行检查,假如确定不当,要予以纠正。
七、关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二百八十条都有明确规定,选举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注重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1、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一是用暴力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控告、检举人,或者不按照某些人意愿的选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2、选举违法两种类型和两种处罚方式:一是工作违法,多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选举工作,致使失误造成选举违法问题,其性质是非故意造成的,这类违法未构成犯罪,一经发现按照国家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处理。二是故意违法,主要是指对选举怀有不良动机,故意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见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故意违法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应给予刑事处分。
3、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①客体特征:侵害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②客观特征: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选举法的规定,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③主观特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选举工作造成危害,而有意破坏;④主体特征: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选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以上是构成选举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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