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四是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下落不明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予登记。
6、划分好选区的界线。有的选民工作单位在甲选区,居住在乙选区,因此,选区之间要加以协凋和衔接,不要漏登。尤其要注重不要将一个单位的人统统漏登。
7、严格依法办事。过去我们在选民登记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一是60岁以上的人不登记;二是聋哑人不登记;三是重登、漏登、错登,有的地方将一个单位十几人、上百人漏登;四是根本不进行选民登记,伪造选民人数,对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将严厉查处。
8、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
选民名单公布后,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如发现错登、漏登或重登等情况,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依照选举法规定有两条途径:
①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在选举委员会接到公民的申诉后,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②假如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之所以规定申诉人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因为人民法院受案后要充分调查取证,假如没有一定时间,就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理。
对于选民名单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应当服从。即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能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9、几种非凡群体的登记:
根据《省选举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
①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若没有进行身份置换,在原单位进行选民登记;若进行了身份置换,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②破产企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③人户分离的拆迁户、挂户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若在现居地进行登记,应取得原籍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实。
④归侨和港澳台同胞在直接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参加原籍地或居住地或现工作地选举。
⑤临时外出人员,可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⑥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实后,予以登记。从外地已迁出,又未在迁入地落户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⑦外地常住本地机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⑧离退休人员,如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住在外地,可在居住地登记。
⑨外出务工人员的登记,相对固定的,可在现工作单位的登记,并通知户口所在地;不固定的,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⑩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
选民登记,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五、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谁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市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以分数累计相加作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为此,我们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