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一条规范非凡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则,本条立法本意所针对的应当是非凡危险事项,即:施工行为导致出现低于地面、难以为人觉察的坑道所产生的危险。对于此类危险,难以要求人们随时提防并避免其损害,需要法律给予非凡保护。但是,对于地面之上的,只要尽到合理注重即可发现的物体,则难以构成危险,不应给予非凡保护。本期案例中修坝工程所用的土堆就属此类。
对于本案,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归属,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材料,我们发现本案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由受害人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摩托所导致。假如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河道治理部门对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任何过失,则不应要求河道治理部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小结
堤顶性质需明确
《人水法》栏目开办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河道大堤发生意外事故,当事人要求民事赔偿的案例。从各地法院判案的实际情况看,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到底河道治理部门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看了专家的讨论,相信大家会有一些收获。
从专家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河道治理部门是否应对堤顶道路的安全通行负治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规定:“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治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因此,堤顶道路的治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假如有法规或文件规定该段堤防不能作为公路通行,其治理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设施和警示标志。在进行上述工作的情况下,假如仍有人不顾警示和劝阻通行,而发生伤害事件,治理单位就可以免责。另一种情况是法规或文件规定该段堤防可以作为公路通行,那么治理单位就应当加强治理工作,使该公路保持正常通行状态。
事实上,这类问题的讨论假如脱离了具体案例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碰到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大堤上发
生意外事故河道治理部门是否担责》,欢迎阅读大堤上发生意外事故河道治理部门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