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1.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2.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3.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4. 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5. 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6.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7.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8.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9.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
写作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