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侦查改革交流材料
以保障主诉检察官对侦查取证的主导地位及其应有的权威。
5、建立刑事案件撤案备案制度。除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备案审查之外,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撤销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特别是对于检察机关已派员参与侦查及指示取证的案件,更应开展严格的审查,如发现公安机关撤案理由不充分的情形,则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对有关侦查人员收集、补充罪证作出具体的指示,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不得拒绝或拖延。此外,要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权威,强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即规定上述两份检察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公安机关接到后,必须限期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其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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