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的内涵是聚众共同实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在参加处理的35起群体性事件中,10人左右的小群体有4起占总数的11.4%;12人以上100人以下大群体有24起占总数的68.5%;100人以上的超大群体事件7起占总数的20%。总结一下35起群性事件其特点有:
(一)易发性和突发性。
因企业改制、农村占地、退耕还林、用水用电,或因交通运输、学生安全等诸多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石化总厂97年内退职工因“三金”问题,少则50人多则近200人数十次围堵总厂机关、宾馆、体育馆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尤其是打听到石化集团领导抵荆、市里有重要会议时,这些老职工可在半小时内聚集。又如, 月 日,供水总公司铺设管道施工,掇刀部分村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一下子纠集亲朋好友及社会闲散人员近百人聚集现场,造成施工受阻;3月15日,因 客运联营户擅自改变线路,公汽公司当即组织40余名职工聚集杨家桥,造成双方对峙。有些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有点事就闹,其聚时快,散时也快。
(二)隐蔽性和对抗性。
每一起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从产生、酝酿到发生、发展的过程。笔者从参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得出,群体性事件在发生阶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今年“两会”前夕,我们在排查各类社会矛盾中,虽经各部门细致梳理,但仍有少数群体性事件事前未被锁定。同时,其对抗性也较为突出,有的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国道、省道或站卡,行为越来越激烈。 月 日, 县 镇 村数十名村民因襄荆高速公路占地补偿问题上路静坐,直至县主要领导前往做工作,群众才逐渐撤离高速公路。
(三)参与主体多元化。
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不同的事件主体构成的群体性越来越多。他们打出横幅,占领、围堵门道,各自为阵,当主管部门接访时,他们相互声援起哄,攻守同盟。仅在本人参与处置的35起中就有12起,约占三分之一。 月 日,共有4批近百人聚集市“两会”现场,盛达集团60余名原职工打着横幅要求维权,而且 、 、 各有一名“涉法”上访者纠集亲属数人围堵会场喊冤。 月 日,市政府门前聚集三批上访群众: 镇20多名民办教职工因权益遗留问题到政府上访,掇刀响岭村50多名村民因火车南站扩建占地补偿到市政府讨说法,市石油公司10余人因工资补偿问题请求解决; 月 日,市委门前也聚集三批上访人员。
(四)数量上升,规模扩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据统计,仅 月 旬10天内,市政府大门出现围堵达16次500余人(次),除上访人员静坐、拉横幅外,党政首脑机关门前车辆围堵也屡见不鲜。 月 日, 市 镇数十农民驾乘5辆农用手扶拖拉机将市政府南北两门封堵; 月 日, 联营公司13辆客运车从早6点至10点堵截双泉收费站,造成数百辆车滞留。有的企业因改制问题,极少数骨干成员组织数百人上省道、国道,时间长,规模大,参加人数多。 月 日,原 集团 公司因权益资金兑付不及时,近600名职工上访到集团公司,当日下午,职工封堵公路达191分钟,当晚,部分职工滞留在 集团科技楼。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
处置群体性事件难度大,政策法律意识强,战术要求高,参与处置的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必须具备较强的处置能力。正确化解矛盾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是